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通知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04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
经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现将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在同研(2001)33号文件的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1、若博士研究生已符合同研(2001)33号文件规定。正式发表了3篇相关学术论文,现按本补充规定,要求其中有一篇必须被SCI收录,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2、若博士研究生已符合同研(2001)33号文件规定,正式发表了3篇相关学术论文,但如果其中没有被SCI收录的,必须再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国外学术期刊论文,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以上规定从2005年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