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成果认定的补充说明
(2009年6月29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
经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将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认定的要求在《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成果认定的补充规定》(2007年4月6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基础上做如下补充:
一、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政府类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排名前3位(获奖单位含同济大学),相当于1篇被SCI检索的文章;排名第4位及以后的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
二、博士研究生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相当于1篇被SCI检索的文章。
三、上述获奖和授权发明专利等材料在学位评定时不得重复使用。